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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生孩子资源,上海新生婴儿户口登记

 

一、我想在上海做代妈

1、办理机构

2、申办手续

3、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5、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6、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7、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8、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9、收费标准及依据

10、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第19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第050号文规定:全国统一样式的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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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代怀孕条件

1、办理依据

2、沪公发[2000]32号、沪公发[2001]15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171号]。

3、再生育办理程序

4、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5、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的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6、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7、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8、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

10、第二十五条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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